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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房貸保證人前 先搞懂連帶保證差很大

當房貸保證人前 先搞懂連帶保證差很大 cover

幫家人買房時,親友出面當房貸保證人是常見的安排。但這一紙簽名代表的並不是單純替家人證明身分,而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債務保證責任。簽名前,有幾個關鍵的法律規定一定要先弄清楚。

首先,依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的規定,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「連帶保證人」。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在法律效果上差異很大,民法上的連帶保證人原則上沒有先訴抗辯權,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。也正因如此,法律特別限制銀行在這兩類放款中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
同一條法律還有第二層保障。如果銀行在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,已經取得法律所定的足額擔保,就連「一般保證人」也不得再要求。兩項規定要分開理解: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,銀行一律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;已經取得足額擔保後,連一般保證人也不能再要求。至於房屋抵押是否構成法律所稱的足額擔保,仍須依實際授信與擔保狀況認定。

在銀行依法可以徵取保證人的情形下,保證責任也必須以一定金額為限。保證人簽約時,應該直接確認契約上記載的保證金額、保證範圍及相關從屬負擔。房貸本金只是其中一項,實際的保證責任仍應依契約內容及法律規定判斷,因此簽名前務必完整閱讀保證條款,並保留契約副本。

保證契約的期間也有明確上限。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,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,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,有效期間不得超過十五年,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。房貸經常一借就是三十年、四十年,但保證責任的期間是另外計算的,簽約時除了看貸款年限,也要確認保證契約的期間,以及是否有另行書面延長同意。

一般保證人與借款人承擔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。依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,銀行未來求償時,應先向借款人求償,借款人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,再向保證人求償。如果有多名保證人,對求償不足的部分,原則上應先向各保證人平均求償。不過,法律另對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設有例外,實際進入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時,仍應依個案的法律關係處理。

保證責任也會進入信用資料體系。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包含授信保證人資訊,以及共同債務、從債務等相關資料。保證人資料原則上會隨主債務資料揭露,主債務清償、銀行更換保證人或免除保證責任後,則依聯徵相關規定處理。這代表自己日後申請房貸、信貸或其他授信時,金融機構可能依合法取得的信用資料進行整體授信評估,最終核貸額度、利率及條件,仍由各金融機構綜合判斷。

保證契約成立後,如果想解除保證責任,核心仍在原本的債權債務關係。借款人可以向銀行提出申請,由銀行重新評估目前貸款餘額、擔保品價值、借款人收入、信用及整體授信條件,再協議是否免除或更換保證人。主債務清償、轉貸清償原貸款,或銀行同意免除保證責任,也會影響原有的保證關係。

總結來說,簽名之前先確認四件事:自己簽的是什麼法律身分、保證金額是多少、保證範圍有哪些、保證期間到哪一天。自用住宅放款依法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,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,依法成立一般保證關係後,銀行求償另有法定順序,而保證契約原則上最長十五年。保證人不是見證人,簽下的是一份可能持續多年的法律責任,幫家人提高房貸核貸條件之前,先把自己可能承擔的債務金額算清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