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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侵殺害女師案,花蓮地院一審判處死刑

性侵殺害女師案,花蓮地院一審判處死刑 cover

花蓮地方法院8日做出重大判決:去年5月,一名劉姓瘖啞男子因追求一名國中女教師遭拒,竟闖入被害人住所強行發生關係,隨後殺人取財。法院一審認定其涉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,處死刑、褫奪公權終身;另犯侵入住宅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7月,應執行死刑。

判決指出,劉男自去年2月17日起,開始參與花蓮某召會的活動,結識被害人後心生愛慕,曾向對方表示想進入召會內的居所,但遭到拒絕。

同年4月16日,劉男趁無人之際,伺機侵入被害人房間,竊取其室友所有的手機1支。

之後劉男發現自己的LINE遭到被害人封鎖,要求對方解除封鎖遭拒,因此懷恨在心。同年5月16日晚間,劉男闖入被害人住所,利用體型優勢強行發生關係後,故意殺害被害人,並盜走手機、平板、筆電、信用卡、皮夾、私人衣物等財物,甚至連學生試卷都被帶走。

法院指出,依精神鑑定報告書的鑑定內容,以及被告客觀行為表徵觀察,難以認定被告在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、或顯著減低的情形,因此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均無適用。

雖然劉男自幼為瘖啞之人,但法院認定,其成長過程並非全然處於隔離教育資源的狀態,其供述及本案行為也顯示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,因此不可依刑法第20條減輕其刑。

法院認定,被告犯罪手段及結果均屬重大,且具有相當程度的計畫性,並非單純一時衝動所致。

法院並參酌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結果,認為被告雖有認知、情緒及人際適應等方面的問題,但尚未影響其責任能力,且其再犯重大暴力犯罪的風險仍具有相當程度。

法院表示,衡酌被害人家屬所受的重大痛苦,以及量刑鑑定報告載明「未來若無公部門強力介入,被告未來之社會復歸存有極大困難」等因素,認為就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,處以死刑始足以反映其犯罪責任並達成刑罰目的,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。

侵入住宅竊盜罪部分,法院審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竊取財物等情狀,處有期徒刑7月;扣案及犯罪所得之物,依刑法相關規定宣告沒收。

值得注意的是,被告雖為瘖啞人士,但法院認定其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,不適用刑法第19條、第20條的減刑規定,最終仍判處死刑。

提醒您:未經判決確定者,應推定為無罪;尊重身體自主權,請撥打113、110。